第一條 根據(jù)《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理事會章程》,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理事會會議遵循民主協(xié)商原則。
第三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舉行前7天,秘書處應書面通知各位理事會成員,重要議題應在會前向理事會成員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指定副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全體會議應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可召集臨時全體理事會會議,秘書處應提前3天前書面通知各位理事會成員: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lián)名提議時。
第六條 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書面委托代表人出席或向秘書處請假。書面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受委托的理事以受一人委托為限。代為出席會議的理事代理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理事代理人的權利。理事未出席理事會會議,亦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條 根據(jù)每次會議議題的需要,經理事長同意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fā)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理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認可方為有效。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也可以由理事長保留該議題,留待下次理事會議表決。
第九條 每次會議必須有記錄,記錄必須真實。會議結束后,應及時以會議紀要形式如實記載議事結果,并將會議紀要發(fā)送各位理事。
第十條 會議中涉及保密范圍的內容,不得向外泄露。